《世界遗产公约》
无论对各国,还是对全人类而言,文化和自然遗产都是无可估价且无法替代的财产。这些最珍贵的财富,一旦遭受任何破坏或消失,都是对世界各族人民遗产的一次浩劫。这些遗产的一部分,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可以认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因而需加以特殊的保护,以消除日益威胁这些遗产的危险。
为了尽可能保证对世界遗产的确认、保护、保存和展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
自从1972年通过《公约》以来,国际社会全面接受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而保护、保存自然和文化遗产就是对可持续发展的巨大贡献。
《公约》旨在确认、保护、保存、展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将其代代相传。
《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
鼓励《公约》各缔约国保证各种利益相关人,包括遗产管理人、当地和地区政府、当地社区、非政府组织、其他相关团体和合作伙伴,参与世界遗产的确认、提名和保护。
缔约国有责任做到以下几点:
1)应该保证在本国境内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认、提名、保护、保存和展出以及代代相传;
2)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的总政策;
3)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方案;
4)建立负责遗产保护、保存和展出事务的机构;
5)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消除对本国自然遗产的威胁的实际方法;
6)采取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来保护这类遗产;
7)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些领域的科学研究;
8)应考虑和鼓励设立国家、公立以及私立基金会或协会,促进保护世界遗产的募捐;
9)应该通过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并使公众广泛了解这类遗产面临的威胁。
世界遗产的定义:
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独立的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
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属于文化财产,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
文化景观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体现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现代化技术及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现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目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景观还不多,庐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的唯一文化景观。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突出的普遍价值:
指文化和/或自然价值是如此罕见,超越了国家界限,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因此,该项遗产的永久性保护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至高的重要性。世界遗产委员会规定了财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
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世界遗产委员会会通过一个《突出普遍价值的声明》,该声明将是以后遗产的有效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援引文书。
缔约国应表明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将全力以赴保存该项遗产。这种承诺应该体现在采纳和提出合适的政策、法律、科学、技术、管理和财政措施,保护该项遗产以及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
如果遗产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将认为该遗产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i)创造精神的代表作;
(ii)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iii)能为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v)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逆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vi)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只有具有完整性和/或原真性的特征,且有足够的保护和管理机制确保遗产得到保护,遗产才能被视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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