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0年来全国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其中指出,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伴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古迹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毁坏文物古迹的现象屡见不鲜。尽管群众一致反对、专家呼吁声声、主管部门制止、新闻媒体批评,却都没有阻止住文化遗址的沉沦和消亡。
从北京的梁林故居,到济南的英领事馆,到重庆的蒋介石行宫,再到南京张治中公馆,越来越多的名人故居、历史遗存在“维修性拆除”或“保护性拆除”的幌子下惨遭毁坏。
“你要成为一个爱国主义者,首先要爱你的家、爱你的城!你必须懂得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产生的巨大凝聚力!”这是一代国学大师季羡林的直抒胸臆和殷切期待。
建筑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城市固有的个性风貌,是历史磨砺下的文化积淀,既凝聚着浓厚的人文精神,也展示着民族的文化底蕴。然而,重经济、轻文化的城市化进程,非但使应保护的文物和建筑受到破坏,由于文化传承的缺位,也使城市失去了特色。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同时具有的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使得其在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问题上,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对于文物保护,要实施严厉的问责制,需要明晰部门责任与岗位职责,既要解决谁执行、怎么执行的问题,又要明确谁监督、怎么监督的问题,还要回答谁追究、怎么追究的问题。如此,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实现各司其职,消除或减少文物保护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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