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从现在起到2016年,我市将重点抓好100个左右、1000处以上具有较高保护利用价值村落和重点建(构)筑物及民俗活动的保护和利用,把历史文化村落培育成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美丽乡村,培育成抚今追昔、人与自然和谐相融的幸福家园。
根据普查,我市现具有较高保护利用价值的历史文化村落146个,共有古建筑4000多处,其中,古建筑村落106个、自然生态村落14个、民俗风情村落26个。这些村落具有建村历史悠久、建筑类型多样、风貌古朴、人文精神厚重等特点,是人们了解历史足迹、传统文化、民俗风情的珍贵遗产。
为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利用好这些历史文化村落,使其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意见》提出,要以“百村千处”工程建设为抓手,按照保护为先适度利用、以人为本科学整治、党政主导村民主体的基本原则,重点实施综合保护古建筑与存有环境、深入发掘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科学整治人居环境、有序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继续做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工作等五大任务。
为切实防止破坏性开发,《意见》明确,要在做好历史文化村落普查的基础上,建立数据库和动态反应机制,每年对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情况予以补充和更新,为规划编制和监管提供基本依据。同时,历史文化村落保有量较多的县(市、区)要编制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对一些古民居分布较多、古建筑价值较大、自然生态环境独特的历史文化村落要单独编制保护规范,规范古民居建筑修缮、拆迁、新建建筑用地审批等管理,做到先规划再建设。
为解决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村民改善生活需求之间的矛盾,《意见》在要素保障机制上进行了创新。如在用地保障上,《意见》规定,对历史文化村落环境改造建设中恢复水渠、古道、水塘、古墙寨所需用地,仍作为农用地处理。在政策处理上则规定,支持历史文化村落中的村民通过城镇保障房建设进行异地搬迁或原地修缮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并对没有保护利用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对具有较高保护利用价值的建(构)筑物,实行产权置换、捐献、自行修缮、集体或政府垫资修缮、资产参股、社会资金购买等多种方式,推进古建筑的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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