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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来源:扬州消防在线  日期:2016-8-15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预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预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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