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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总是卖完地才想到保护古建筑
来源:新京报  作者:汤嘉琛  日期:2013-6-24

    近期,广州两栋建于民国时期的古建筑被开发商拆毁,令人扼腕叹息。广州市有关政府部门事后对此表达了“强烈的谴责”,称对历史建筑被拆毁“感到痛心”。但新华社调查发现,被拆毁的金陵台和妙高台所在地块,早在2007年就已被地方政府当作烂尾地块进行拍卖,开发商拆除它们前已通过合法程序获得许可。

    回顾近几年引发争议的古建筑拆毁事件,地方政府保护不力,是导致悲剧的一个关键因素。深究其中的内情,一些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和任期内的政绩,将卖地收入看得比文物保护更重——修缮和保护古建筑需投入的大量人力和财力,睁只眼闭只眼将土地卖给开发商却能获得不菲的土地出让金。鉴于此,要想防范古建筑被拆毁的悲剧,需要有效地遏制地方政府的盲目卖地冲动。

    有远见的地方主政者应该意识到,古建筑其实是助力城市发展的重要文化资源,从长远利益考虑,应将古建筑保护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在卖地之前,如果能对相关地块的文物和古建筑进行排查和登记,并制定有效的保护方案,古建筑被开发商“合法拆毁”的事件,恐怕也不至于频繁发生了。

    当然,防范地方政府因卖地冲动而将古建筑置于危险境地,不能完全靠地方政府的自觉。一方面,文保部门要加紧对文物或古建筑的登记和认证工作,防止一些古建筑不明不白就进入了开发商的拆迁范围。这种登记和认证,应该完全以建筑本身的价值为标准,而不只是看其是否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进了“历史建筑名单”。近年来,很多极有价值的古建筑,就因为暂未纳入国家文保单位而被肆意破坏,令人痛心。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文物保护立法,完善问责机制,甚至明确出台规定,禁止将文物遗址和古建筑所在土地随意打包售卖。在卖地前设置专门的审核环节,看所售土地上是否有待保护的建筑,有无保护方案等。如此,增加破坏古建筑的违法成本,地方政府在卖地时才能“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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