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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首批地方性法规诞生 古民居保护条例获通过
来源:咸宁新闻网  作者:朱哲 刘勇  日期:2016-10-21
    20日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意味着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批地方性法规诞生,是咸宁地方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咸宁是湖北省古民居的聚集地,古民居的数量、质量以及规模、保存完好程度,在全省都是前列。其特色鲜明、品类齐全、价值深厚,是我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研究价值。但是,目前我市古民居的存续和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在人为破坏和自然损毁的双重压力下,古民居消失速度日益加快,亟需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加大保护力度,让鄂南“明珠”重现光彩。

    “为了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延续咸宁文脉,留住人们乡愁,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决定以立法护航古民居保护,让古民居真正‘活’起来,促进咸宁美丽乡村建设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建平介绍。

    据胡建平介绍,该条例共6章53条,分为总则、认定与规划、保护与利用、资金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古民居的保护范围,理顺古民居的保护责任体系,确定古民居的认定和规划要求,落实预先保护、修缮保护、迁移保护等保护措施,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古民居进行保护和利用。同时,设置专章规定资金保障,破解古民居“无钱”保护的难题,对违法建设、拆分买卖古民居及其构件、迁移拆除古民居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据悉,该条例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到表决通过,历时8个月才正式落地。在立法过程中,从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到审议、修改等每个工作环节,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宗旨。先后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共70余次,多次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专门咨询和征求意见,收集整理意见共450余条。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该条例,之后于今年年底正式公布,明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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