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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加大古民居村落保护与利用
来源:人民政协网  日期:2014-2-10
    ◆明确思路,突出重点,建立古民居村落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机制

    ◆广辟渠道,加大投入,探索建立古民居村落保护开发利用的投融资机制

    ◆整合资源,打牢基础,形成古民居村落保护开发利用的整体合力

    ◆加大宣传,制订地方性法规文件,完善依法保护机制

    为了了解和研究古民居村落保护与利用,湖北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部分委员及有关专家、学者赴咸宁市通山、通城、崇阳等地实地调研。调研组还赴武汉市黄陂区、黄石市阳新县等地进行了调研,并邀请恩施州、襄阳市政协进行了协助调研。

    保护与利用情况

    古民居作为历史文化的积淀和展示,不可再生,极为珍贵。湖北历史悠久,古民居资源较多。2007—2011年,省文化厅共调查登录古民居1541处。

    摸清了全省古民居的底数,对重点古民居开展制度性保护。省文化厅专门成立了古民居抢救保护中心(省文化厅古建筑保护中心),对全省古民居进行了调查摸底。2000年以来,全省共将200余处古民居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其纳入了文物保护范畴。

    通过重点工作,把古民居的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相结合。通过创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监利县周老嘴镇、红安县七里坪镇等14个镇、村先后被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省旅游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把古民居村落聚集程度较高的镇、村纳入创建“湖北旅游名镇”、“湖北旅游名村”创建扶持名单中。

    创新保护与利用的新模式,不断提高保护利用水平。省古建筑保护中心对省内分散于民间具有重要价值、已无法在原地保护的古民居文物建筑及其构件,采取异地搬迁保护方式,在武汉市黄陂区建成湖北明清古民居建筑博物馆,成为了古民居保护与休闲体验相结合的新型旅游景区。

    地方政府古民居的资源财富意识增强,保护利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明显提高。地方政府认识到古民居村落的巨大价值,非常重视古民居村落的保护、开发、规划和建设,大力发展生态文化旅游。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查过程中委员们总体感觉是:相对集中连片的古民居比分散孤立的保护得好;已被纳入各级保护单位名录的比尚未纳入的保护得好;石质结构的古民居比砖木结构的保护得好;与旅游业相结合进行开发利用的比单纯保护的效果好。

    专项法规和古民居村落保护规划不健全。在古民居村落中,一些村民新建现代结构的民居,与古村风貌格格不入,严重影响和破坏了古村的整体格局;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完全适应古民居保护的需要,尤其是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保古民居的保护,法律上还是空白,而该省又未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古民居产权结构混乱,村民文物保护意识薄弱。湖北省古民居产权大多属私人,继承祖辈老屋,后代分家立业,在面临保护与利用古民居的各个环节中,每家每户的想法和意愿都不一样,有的建有私宅,早已迁出祖屋,有的还在祖屋中居住,有的已经移居香港、海外等地,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

    现代村民的实际需求与古民居的功能结构矛盾难以调和。现存古民居无论其土木结构形式,还是配套设施、房间格局及进深尺寸都不符合现代人的生活需要,居住者希望尽快改变居住环境。大多古民居面临被遗弃或被改建,甚至被拆除的危险。很多古民居周围已有扩建的现代房屋,与古民居环境极不协调。

    保护经费严重不足,难以有效保护利用。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现行管理体制,文物古建筑维修保护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目前用于文化遗产保护维修的资金非常有限,地方保护经费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需要。

    基础设施落后,旅游开发难度很大。古民居村落大多位于偏远地方,交通道路、餐饮住宿、娱乐购物等配套设施不足,利用开发难度较大。同时,旅游人才匮乏,制约了保护利用水平。缺乏高起点制定保护利用整体规划的设计人才,旅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特别是高水平的旅游包装、策划、咨询和营销等高端人才难引进、难留住;一些古民居村落干部,缺乏明确的发展思路和举措,虽有热情和积极性,却难以在具体工作中落实。

    几点建议

    湖北省古民居村落文化底蕴厚重,地理建筑特色鲜明,与周边资源环境协调,具有很高的审美、艺术、建筑和旅游开发价值。为此建议:

    (一)明确思路,突出重点,建立古民居村落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机制

    一是要防止单纯保护和过度开发的两种倾向。只有走以保护促利用、以利用养保护、形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机制,才能取得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是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湖北省古民居多而集中连片的村落少,分布较为分散,周边基础设施不尽相同,不可能每一处古民居都纳入国家资金的保护范畴,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安排不同的保护利用方式。

    三是建立古民居村落保护利用“小特区”。建议省重点扶持恩施古民居村落旅游。要采取特殊优惠政策,以大水井为龙头,开发多个连片的古民居村落,形成恩施特色的古民居村落旅游线路,使其成为湖北古民居村落旅游的“名片”和“领头雁”,既推动当地古民居村落的保护,又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宣传古民居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广辟渠道,加大投入,探索建立古民居村落保护开发利用的投融资机制

    一是针对湖北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长期短缺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加古民居村落保护的省级财政投入。

    二是设立古民居保护专项资金。对于价值较高的濒危古民居村落进行抢救保护,对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得好的基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产权人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实施维护和修缮的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对具有较高旅游开发价值的古民居村落,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古民居村落保护、开发利用领域。建立投资方、村民组织和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共享的收益机制,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三)整合资源,打牢基础,形成古民居村落保护开发利用的整体合力

    一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把多渠道资金集中使用。古民居村落保护利用不仅涉及文物保护和旅游部门,也涉及发改、新农村建设、环保、住建等多部门,要搭建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信息互通,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加大古民居村落保护与利用,发展生态文化旅游的强大合力。

    二是要将古民居村落保护利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城乡建设整体规划。与新农村建设、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推进的总体规划相结合,与全省上下广泛推进的“三万”活动相结合,保护古民居村落的历史风貌和农村文化风情,建设富有特色的新农村。

    三是加大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古民居村落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培训,对地方文物部门领导、旅游部门领导、镇(村)干部、旅游从业人员、产权代表等不同群体,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培训。

    (四)加大宣传,制订地方性法规文件,完善依法保护机制

    采取全媒体、广覆盖的宣传,提高普通大众对古民居村落的保护意识;作为旅游开发的重点古民居村落,要加大对与环境风格不协调的现代建筑拆迁力度,制止新的乱搭乱建,净化古民居村落的周边环境。同时,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并出台《湖北古民居保护利用条例》,对古民居保护利用中土地所有权的置换、产权转让、旅游开发、保护维修程序和技术要求等涉及保护利用的具体项目进行规定,使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编辑:菩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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