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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文物保护在“最关键时候”应该有所作为
来源:北青网  日期:2012-3-12

    文物保护既已进入关键时期,就应该采取关键措施。对文物保护法做必要的调研和梳理,并依据现实需求及时修订,已经是一件很急迫的事。落实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也是非常必要的。

    在全国两会分组讨论会上,就政协委员关于康有为故居保护的提问,文化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经查问后答复说,康有为故居不会被拆除,而是要继续保护。他代表国家文物局表态说,“所谓保护性拆除、维修性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文物需要维修保护和拆除的,都必须按规定报批。”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表示,我国的城镇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已经进入一个凸显期,文物遭破坏被拆除的情况可以说是“历史之最”,文物保护确确实实进入了一个最关键的时候。

    文物安全形势之严峻,媒体已经多有报道,但以前还很少有人说过“最关键的时候”这样的字眼。作为文物保护部门的领导,宋新潮如此形容文物保护的困难与复杂,反映出文物保护部门的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大量的新闻材料看,文物安全形势严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文物的刑事犯罪呈现反弹趋势,盗掘、盗抢、损毁文物的行为多有发生,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不断升级,司法打击的力度尚不能符合现实需要;二是城镇建设尤其是大城市的旧城改造,对文物古迹和文化遗存产生了侵蚀作用,不少包含重要文化和历史价值的故居被拆除或面临损毁,现行法律和行政措施难以应对。故宫文物被盗,蒋介石行营和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维修性拆除”,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上述两方面的情况,又以后者尤为突出。城市文化遗存的损毁和拆除,经常表现为法规违法,带有一定的组织性和预谋性,其破坏行为事先难以防范、事后又难以追责。在追求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的同时,传统文化的气韵也在不经意间泯然逝去,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实际上名存实亡。这种隐蔽而惨痛的文化损失,不仅是难以估量的,也是永远无法弥补的。

    文物保护既已进入关键时期,当然就应该采取关键措施。城市文化遗存之所以面临威胁,是因为它面对着强大的利益驱动。如果文物保护的法律和规章表现软弱,就无以抵抗破坏的力量。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维修性拆除”后,很多人士对此进行了沉重反思。首先,面对城市大量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性的梳理工作和定性工作做得不够,社会普遍不清楚哪一类故居应该受到严格保护,哪一类故居则可以选择性保护。十年前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界定,显然已经与人们对文物的认知拉开了距离。梁林故居被拆后,有关部门对开发商处以法定最高限额的50万元罚款,文物法在处罚力度方面的严重滞后,已经远远不能约束开发商逐利的冲动。对文物保护法做必要的调研和梳理,并依据现实需求及时修订,已经是一件很急迫的事。

    文物破坏和损毁的情形很严重,但责任追究并不常见、更谈不上严厉,这也反映出文物管理工作的某种不适应。文物保护法虽然也有问责条款,但规定得比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和法律刚性。一些文物保护部门由于头上没有“紧箍咒”,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也是一推了事。落实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强化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显然也是非常必要的。

    近年来,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重点文物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做得还不够,城市文化面临失去承载的危险。寻找其中的症结,做出积极的应对,让祖先的文化遗产安全度过“最关键时期”,是时代赋予的责任。任何漠视与懈怠,都是对历史与文化的不敬,也是对未来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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