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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白石街,屹立在古建筑中间的现代建筑
机遇:书记批示珠海一月完成调研
2012年7月9日,南都发布题为《白石街:城市更新选择题》的封面报道。2012年7月11日,南都又在ZB04版刊登了《游客喜欢的是民风———有“民”才有风情〈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及民间人士畅谈珠海文物保护现状及困境〉》一文,其中后文被市委宣传部《舆情通报》第150期予以全文转载,省委常委、珠海市委书记李嘉同志阅后作出专门批示,请龙广艳副市长予以研处。
8月17日上午,龙广艳副市长主持召开珠海市文物保护工作协调会,要求用一个月时间对全市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问题开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调研小组除了结合第三次文物普查的数据进研究讨论外,还对中山、东莞、深圳以及安徽省歙县等地的私有产权文物的保护进行了考察,并最终形成了调研报告。
计划:正酝酿私有不可移动文物条例
调研报告着重提到,珠海目前正酝酿私有不可移动文物条例,未来的私有不动产文物条例,将会很大程度上采纳调研报告中的内容,着眼于可操作性的程序和细节等,不会泛泛而谈。
比如在强调私有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保护的同时,会制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在这个范围和控制地带内兴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也要进行明文约束,比如地点、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都要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此外,新条例还将明确规定私人修缮文物的方案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对已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风貌有影响的,要区别情况,进行改造;对于危害文物安全的,要限期治理或搬迁。
哪种保护方式最佳?物业产权托管政府方式最适宜
报告中,市文体旅游局对私有产权文物的保护提出了私人主导、自主保护;私人与政府相互合作、共同保护;以及政府主导保护三条路子。但经过调研,他们认为,最适合珠海私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路子应该是第二种。
私人主导政府主导都不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规定,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主体,即产权所有者就是其保护责任人,对本身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有关文物的行为应该有强制性的认识,且必须承担全部的日常维护、修缮和安全等责任。文物法同时对其违反相关保护规定也作了处罚的规定。
如果能严格贯彻《文物法》精神,从法规建设上来看已根本上解决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责任人缺位的现状。但事实上,在执行中,这往往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共同承担起文物保护的职责,执法部门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文物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奖惩措施,将文物保护责任人的基本行为明确化、条文化。也就是说,如果以第一方式来由私人主导、自主保护,是很难实现的。
那么,什么是政府主导保护的方式?
即通过土地置换,产权转移,由政府将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国有保护体系这种方式,就是政府以现金、实物、土地等资源为代价,进行土地置换和产权转移,将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收归国有。但这种方式执行起来难度太大,成本太高。除非是特殊的情况,走这种模式不现实。
私人政府合作最有利于保护
那么,第二种模式“私人与政府相互合作、共同保护”为什么最适合珠海呢?据了解,世界文化遗产开平碉楼采用的管理模式也正是这种方式,这种方式就是私人委托政府无偿代管、使用其所拥有产权的文物,或者把文物有偿出租给政府。双方通过委托书,除了规定私人业主必须承担必要的保护责任之外,还通过政策和经济杠杆,立足实际,由政府出资,共同维修、管理和利用好私有不可移动文物。
如果产权人众多且分散在不同地区,难以全部集中起来统一思想、无法解决争议的文物点,可以根据多数权属人的委托意见,通过与多数业主签订授权书,把文物无偿委托给当地政府进行代管,即“产权托管”,或者政府以租金方式获得文物的使用权与管理权。这两种情况下政府就可以获得文物在一定条件下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便于对其进行保护修缮和利用。
安徽歙县的文物保护专家指出,无论将来发展如何,我们目前的原则是尽量搁置争议,由政府出资先把文物保护下来,至少为以后的争议保存了文物实体。文物是无价的,如果目前没有好的办法,政府又不能和私有产权者进行有效合作,那么文物一旦毁灭,一切都将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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