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草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作出界定,并对历史城区的环境要素、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作出详细规定。
界定7种保护对象
草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作出了7种界定,即:以“三山两塔”区域为核心的古城区、滨江地区和八一七路历史文化中轴线构成的历史城区总体格局、风貌;古河湖水系、古街巷、温泉、古树名木、古桥、古井、摩崖题刻等与历史文化名城有关的环境要素;历史地段,包括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构成的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山、马尾(船政文化遗址)等历史文化风貌区,以及鼓岭、马厂街等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含地下文物、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脱胎漆器、寿山石雕等传统手工艺技艺,闽剧、福州评话等传统表演艺术,闽菜等地方传统饮食文化,福州方言等口头文学,各种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健康的民俗活动、民间传统信仰习俗,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草案规定,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公布。
“三山”视线走廊宽度为100米
草案用了一个章节来规定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环境的保护。
草案规定:严格保护历史城区空间格局、自然地貌与外围山水环境,延续名城历史风貌与环境要素,控制历史城区开发总量、空间尺度、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和立面风格;对八一七路历史文化中轴线上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实行有效保护,中轴线沿线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24米,三山视廊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8米;古河湖水系应当按照综合整治规划进行治理,恢复历史景观特色,保护有保存价值的河桥、树木、驳岸等古迹,不得擅自填盖、占用古河道或者改变古河道走向。
破坏保护标志拟处以罚款
草案规定:市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地段、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违者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在历史地段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擅自爆破、取土、采石、围填水面、抽取地下水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街巷等;生产、储存或者销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建设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其他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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