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的遗体、遗物或遗迹,经过自然界的作用,变得跟石头一样坚硬,保存在地壳的岩石中,谓之为“化石”。简言之,化石,就是石化了的古生物的遗体或遗迹。古生物学家可根据古生物化石,复原古生物面貌。
那么,古建筑“化石”是些什么东西?有些什么价值?笔者以为,损毁不存的古建筑遗留下来的某些构件、饰物,诸如石狮、台阶、门框、门槛、门枕、门砧、柱础、栏板、望柱、门窗、梁枋、驼峰、牛腿、撑栱、斗栱、雀替、挂落、花牙子、沟头、滴水、匾额、对联、碑刻等等,对于研究古建筑,具有“化石”作用,古建筑学家可根据这些“化石”描绘出古建筑的风貌。
由于上述种种构件、饰物,是建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受到文物部门的重视。在维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云崖古建筑时,我省文物部门尽量利用旧物而不轻易重新制作所有部件。比如门窗,尽可能从同时代废弃不用的古建筑中寻找代用品。此举既保持原有建筑风格,又节省维修费用,还抢救了一批重要文物,堪称一举多得。为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奢香墓,打造成展示彝族历史文化的文物景点,我省文物部门在墓地东南角修建“奢香博物馆”,其石柱础便是从全县各地废弃的彝族土司庄园遗址上征集而来的,使这座新建的博物馆,一落成便是“文物”且具有“悠久的历史”。
但也有一些地方不重视上述古建筑“化石”,在城市改造中,弃之如蔽履。而一些“具有商业头脑”的人,则走乡串寨收购古建筑部件,甚至将一些具有珍贵文物价值的门窗雕刻从古建筑、古民居上剔下来,作为商品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使古建筑、古民居遭到破坏。有些基层文物工作人员认为,对此没有办法,因为“文物法没有规定”。
其实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对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建筑构件的保护,早有明确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对照上述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将具有珍贵文物价值的门窗雕刻从古建筑、古民居上剔下来,作为商品转手倒卖,有悖于文物保护。同时也提醒文物保护管理部门,要拓展文物保护视野,将一切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古民居调查登记清楚,根据其价值,提请政府核定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对于废弃不用星散各地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建筑“化石”,要收集保护,进行研究,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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