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憾的是,第二次重修之后,改变了文物原有的性质和用途,2004年将会馆出租与一企业办起了餐馆,出租期限为18年。今已7年有余,每日成千人拥入踩踏,楼道损伤严重,更兼烟熏火燎、油泼汤溅,馆道楼梯油腻,异味刺鼻,令人不忍闻亦不忍视。
特别是餐馆消防缺失,疏于管理,发生火灾。2010年6月14日15时30分,石屏会馆发生火灾。据春城晚报报道:事发当时记者正好路过现场,看到浓烟从石屏会馆东侧多个窗口涌出,外墙房檐已被熏黑,从东北侧窗口可见明火。据目击者介绍,最早发现浓烟的地方在石屏会馆的排污下水道,接着大量浓烟从窗口冒出,烟雾达10多米高,周围弥漫着浓烈的油烟味。五华区消防大队的3辆消防车及时赶到,消防队员从外墙窗口进行灭火,并在起火房间内利用高压喷淋进行排烟降温,经过近30多分钟的排险施救才将火扑灭。火灾原因是餐馆厨房起火,火灾造成餐馆一名厨师被烧伤。附近一位店铺的妇女说:“刚才餐馆发生火灾,好大的浓烟啊!”附近住户李先生说:“下午3点40分左右,餐馆上空半边天都是浓烟,我们看到浓烟后,异口同声地尖叫起来,大伙都往楼下跑,当时的场景太害怕了,如果消防扑救不及时,火灾将威胁省政协大楼和周围100多住户。”

2011年9月1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性活动,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前,应当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报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石屏会馆的经营活动不但全然违背了上述规定,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对此,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陈福今、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李先猷、中国科学院院士戴汝为、云南日报原总编辑孙官生等各界人士呼吁,坚决制止违背国家文物法的行为!坚决制止糟踏老祖宗遗产的行为!救救昆明石屏会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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