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内如果要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必须经过批准,且不得搭建难以拆除并可能影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设施。《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此,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理性保护阶段。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商业、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在合同约定内的期限、区域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而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条例》还规定,要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必须经过批准,而且不得搭建难以拆除并可能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前或者在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此外,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如果违反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果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或者改变其形态,将由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并且情节严重的最高将罚款1000元。
据了解,全省现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54个,总面积约为2.8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15%,目前,全省有世界遗产3个,世界遗产预备名录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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