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政府批准进行宗教活动的古建筑(寺庙、道观)内,禁止燃灯、点烛、烧香、焚纸。
(2)经批准进行宗教活动的古建筑(寺庙、道观)内,允许燃灯、点烛、烧香、焚纸,但必须注意安全,小心用火。
(3)燃灯、点烛、烧香、焚纸,应规定地点和位置,并指定人负责看管,最好以殿堂为单位,采用“众佛一炉香”的办法,集中一处,便于管理。
(4)神佛像前的“长明灯”,应设固定的灯座,并把灯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缸内,以免碰翻。
(5)神佛像前的蜡烛,也应有固定的烛台,以防倾倒。发生意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把蜡烛的头改装成低压小支光的灯泡,明亮又安全。
(6)香炉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禁止用木板制作。
(7)放置香、烛、灯的木制供桌上,应铺盖金属薄板,或涂防火涂料,以防香、烛、灯火跌落在上面时,引起燃烧。
(8)放置香、烛、灯火,严禁靠近帐慢、蟠幢、伞盖等可燃物。
(9)除“长明灯”在夜间应有人巡查外。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10)焚烧纸钱、锡箔的“化钱炉”,须设在殿堂外,选择靠墙角避风处,用不燃烧材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