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不可移动文物“消失”的消息不绝于耳,一再引发社会关注。目前,各地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意识越来越高,纷纷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市今后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将有法可依。
我市现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有1737处,其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就多达1442处。由于文物保护法未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在城市建设、土地开发和生产生活等人为因素的影响下,部分不可移动文物遭到不同程度地破坏和损毁。此次通过的《条例》依据国家文物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尤其是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作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条例》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界定,登记、公布与保护,文物保护申报单位确定,申报单位有效期,保护范围、申报单位的修缮、迁移和拆除,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中的保护以及主管部门责任等。
《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如何确定文物保护单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文物主管部门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选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依法申报核定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所使用和拥有的没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可向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申报单位保护范围,《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文物主管部门确需划定申报单位保护范围的,应当商土地、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申报单位的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在申报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需要在申报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申报单位的安全,其保护措施应当经公布申报单位的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规划、建设、房产、城建等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如果需要对已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手术”怎么办?《条例》第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对申报单位修缮、迁移或者拆除,应当持可行性论证报告、设计施工方案等材料向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其中修缮工程向文物所在区(市)县主管部门申请;迁移、拆除工程向市文物主管部门申请。文物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商市或县(市)土地、规划、房产等部门同意。
同时,《条例》还对房屋征收和土地储备中不可移动文物特殊使用管理以及监督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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