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文物保护法。
报告指出,检查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普遍反映,文物保护法中一些规定不适应文物工作的需要。例如,现行法律中对文物安全管理、水下文物保护、土地流转前的考古发掘、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登记、民间博物馆管理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等。文物保护法中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和文件,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文物认定的标准等,至今尚未出台,影响了相关工作规范开展。
报告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文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同文物工作实际不相适应,建议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及时修改完善。同时,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积极研究制定博物馆条例、北京故宫保护条例等法规。各地方要结合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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