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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规不能只管大型工程 地下文物待更好保护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9-9-3
地下文物如同“望远镜”和“显微镜”,让我们看到了许多历史事物的生动情景与具体细节。可以这样讲,北京有多少地下文物埋藏,就有多少历史存在,北京有多少地下文物被发现,就有多少历史被续写。
地下文物比地上文物的保护难度大。这是因为,地下文物的埋藏地点不能完全预知,目前任何一种现代科技手段也不能完全“透视”到地下文物的存在。判断地下文物的有无和重要程度,主要靠考古专业人员进行地下勘探后才能大致确定。因此,地下文物有非常脆弱的一面。
北京和全国一样,对地下文物的保护主要是跟着建设项目走,业内称作“基建考古”。主要的保护措施有提前勘探发掘和抢救性发掘两种,然而这两个保护措施我们并没有完全做到位,特别是近年来地下文物保护的形势不容乐观。一是随着大规模城市建设的开展,全市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但建设单位主动向文物部门申报进行文物勘探的项目极少,由于没有做到提前保护,致使不少地下文物遭受破坏。二是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后建设单位不停工不报告的情况时有发生,眼看文物被破坏殆尽却无动于衷,甚至存在私分哄抢倒卖出土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切实加强对地下文物的有效保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标本兼治,治本之策就是必须从完善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做起。从国家的文物保护法到北京的地方法规,尚存在三个方面的明显缺失。
一是文物勘探范围有缺失。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文物部门申报进行地下文物勘探的,只有大型建设工程、地下文物埋藏区内的建设工程和旧城区建设用地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对其它的建设工程没有相应要求,使这些工程成了无法可依的盲区——实际上,在这类建设工程中发现重要文物的案例屡见不鲜;
二是前置审批有缺失。没有把地下文物勘探作为建设项目开工的必要前置条件,规划建设部门在核放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并不需要建设单位出具文物部门的勘探结果和相关意见,这给地下文物勘探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关于文物部门的前置审批,文物保护法对地上文物就有明确规定,对地下文物却没有规定,两者都是文物保护,管理力度存在明显差距;
三是处罚规定有缺失。对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不报请文物部门进行文物勘探的行为、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不停工不报告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造成文物监督执法无力。
针对以上三个方面的缺失,必须完善健全北京现行的保护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从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入手,缺什么补什么,加大依法保护地下文物的力度。近年来,陕西、河南、西安、洛阳、成都等文物大省大市,都相继完善健全了自己的地方法规,保护地下文物的成效显著,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作者系市政协委员、北京市西城区政协副主席)
编辑:红豆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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