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巴黎枫丹白露宫中的圆明园文物
赵孟頫《兰亭序十三跋》残本,现藏于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
根据中国房地产商黄怒波与挪威KODE博物馆的协议,100多年流散海外、现藏于该博物馆的7根圆明园石柱预计将于今年9月重回故里,届时入藏北京大学博物馆(详见本报2月13日八版)。消息一出,随即引发了热议:这7件文物应当藏于北大还是回归圆明园原址?这份协议究竟算是购买、赎回还是捐助、自愿偿还?更有人质疑黄怒波炒作。
个中缘由还有待公布,但这则有关圆明园流失文物的新闻着实再一次拨动了国人的神经:中国流失海外的诸多文物,尤其是被掠夺至海外的文物,到底该以什么方式回归?这其中,政府和民间力量、法律和商业手段,又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海外追索“有法难依”
据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会主任张永年介绍,就目前而言,非法流失的文物回流主要有三种形式:回购、讨还和捐赠。依法追讨当然是最理想的形式,但现实是,这仍是国际难题。虽然文物流失国追讨有1970年与1995年两份国际公约作为法理依据,但此类公约却留了两个“后门”:一是追溯期限有相应限制,流失时间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受公约保护;二是公约并不对所有国家有约束力,只对认可公约、签署协议的国家才生效。公约约束力微弱,对于公约生效前流失的文物,特别是追讨从圆明园流失的价值连城文物,实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9年,中国律师团赴法国,试图通过法律阻止佳士得拍卖圆明园两件兽首,最终请求被当地法院驳回。
“虽然近几十年国际社会通过了一些禁止文物非法流转的公约,肯定了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应返还原属国的精神和原则,但它们仅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返还,而且仅适用于缔约国之间,一些主要的文物流入国并不是这些公约的缔约国。如果要依据文物所在国的国内法进行追索,通常也会遇到诉讼时效的障碍,以及对于善意持有人的界定及其救济问题。所以,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中国流失文物返还问题存在很大的困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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