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拟制定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以保护这些无法复制的宝贵财富。目前送审稿开始在苏州政府法制网上公示,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送审稿,我市将对破坏古村落的行为严惩,最高拟罚款100万元。
送审稿从总则、申报认定、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方面,对古村落保护的保护原则和总体保护思路、总体保护方针、古村落的概念、专门保护机构和专项保护资金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还古村落内古建筑修缮和流转的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和规定。强调对于古村落保护,要采用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确立政府保护为主,其他保护手段为辅的整体保护思路,同时设立市、县(区)两级古村落保护机构,设立古村落保护专项资金。古村落所在地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村落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保护古村落,资金保证必不可少。送审稿说明,古村落的保护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市、县级市(区)要设立古村落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市和县级市(区)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县级市(区)每年土地拍卖款的2%-5%;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古村落旅游收入和古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古村落的抢救性修复。
保护措施上,送审稿强调古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古村落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加以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利用。明令禁止在古村落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古建筑上刻划、涂污;以及其他危害古建筑安全的使用行为。在保持原有的生产、生活状态前提下,可以适度发展旅游和文化产业,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而对于破坏古村落的行为,送审稿明确要严惩。目前拟订:发生破坏行为要及时禁止,并限期恢复原貌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各级保护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苏州作为吴文化的发祥地,拥有众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独特的地方传统风貌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古村落保护作为我市“古城—古镇—古村”三级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历来为人大、政府所重视。2005年6月8日,苏州市政府颁布了《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对古村落进行保护。实施七年后,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较制定时已发生重大的变化,保护思路和保护方法均须进行调整,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
目前我市已被确定为“苏州市控制保护古村落”的有陆巷、杨湾、三山岛、明月湾、东村、堂里、甪里、东西蔡、徐湾、植里、后埠、恬庄、金村、南厍,已被确定为“苏州市级历史文化名村”的有李市村、龙泉嘴村、溪港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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