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长兴县近日正式出台《长兴县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对县域内434处古建筑的全面保护管理。
据了解,在完成历时五年的全县范围内普查后,该县去年公布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共计1210处,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等。为了加强对这些文保单位、文物点的保护,该县一方面加大宣传,唤起广大群众的文保意识,同时还在全县各乡镇招募了100多名“认看、认护”文保单位志愿者。
此次出台《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古建筑保护的经费保障机制,是该县进一步落实国家及省有关文物保护条例的具体“动作”。据悉,依据该“办法”,该县设立古建筑保护专项经费每年100万元,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以对全县434处古建筑全面实施保护管理。
对于保护经费的使用,《办法》明确“属地管理,产权明晰;保护为主,抢救为先;突出重点,分级保护;原址保护与集中迁移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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