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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老街老房”保护有了“紧箍咒”
来源:长江日报  日期:2013-2-1

武汉“老街老房”保护有了“紧箍咒”

    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如何确定?

    答:《条例》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条件、确定程序等作了规定。一是对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条件作了规定,即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二是对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的条件作了规定,即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备《条例》第十三条列举的其他七项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为了使建成不满五十年,但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也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加以保护,《条例》作了例外规定。三是明确了确定程序,即由市规划、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并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予以公布。

    《条例》规定,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推荐优秀历史建筑。

    问:《条例》对保护工作资金保障方面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目前,我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筹措主要依靠财政投入,由于缺乏保护鼓励机制,产权人自发保护的积极性不高,导致保护资金匮乏,不利于保护工作持续推进。为此,《条例》从三个方面保障了保护资金的投入:一是根据《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财政资金的投入;二是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工作,拓宽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三是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通过上述措施,在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拓宽筹资渠道并依法设立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了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问:《条例》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第三章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的总体要求,即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二是要求主管部门编制保护规划,在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按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个层次进行保护,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四是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实施保护改造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即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征求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请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保护改造。此外,《条例》还对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善消防设施和通道等作了规定。

    问:《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第四章对加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总体要求,即应当符合保护优先、修旧如旧、安全适用的要求,整体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二是规定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逐幢编制保护图则,明确保护范围及其保护、修缮和使用的具体要求。区房屋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对违反保护图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三是规定了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要求使用和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四是列举规定了禁止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并设立了处罚规定。五是针对违法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作了从严处罚的规定,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以外,还明确规定要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还对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活动作了严格限制。

    问:《条例》颁布实施后,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条例》规定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要依法承担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在使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与区房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知晓自己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二是应按照要求整体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合理使用建筑,保证建筑的使用安全。三是要依法承担对优秀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责任,需要维修或装饰装修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四是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的使用性质。除了上述注意事项外,还要注意在使用中不得有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禁止性行为。

    问:《条例》对防范和处理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从多个方面强调加大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力度,以防范和应对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

    一是建立举报投诉机制,《条例》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向规划、房屋、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为此,市房管部门要求区房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或投诉有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时,区房管部门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情况依法处置。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第四十三条列举规定了禁止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包括以下六类:一是禁止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二是严禁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三禁止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四禁止在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五是禁止违反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建筑风貌的物品;六是其他危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和景观的行为。若违反上述规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三是完善巡查监管制度。《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情况进行巡查。为落实此规定,市房管部门专门制定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巡查监管办法》,要求对纳入巡查范围的每栋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定期巡查,将巡查的时间、内容、对象、人员及发现情况的处理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GIS信息管理系统。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转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坐落于汉口沿江大道171号的东方汇理银行(第一批二级保护建筑,已上升为文保单位)

    全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主要五个层次

    一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二是汉正街传统商贸、汉口原租界、汉阳旧城和武昌旧城等4个旧城风貌区;三是青岛路片、“八七会址”片等16个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四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目录51处(规划范围)、工业遗址保护目录29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81处及优秀历史建筑181处;五是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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