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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开发 频频撞击文保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郑轶 莫梓芫 日期:2013-1-29
商业社会中,文物是一种紧缺资源,其利润空间非常大。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文保在强大市场力量的挤压下,俨然变成一块唐僧肉。陕西省文物局副巡视员周魁英表示,有些地方对于文物保护利用在理解上有偏差,过度强调文物利用的经济利益,在履行程序上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基层文保单位又是相对弱势部门,在各地普遍强调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造成拿文物保护做幌子,行谋求经济利益之实。”
“这一切的根源,是从上至下都存在观念问题。”谢辰生毫不讳言当前文物保护的错误倾向,“比如将文物价值市场化,用商品经济的理论来判断文物的价值、用市场效应来确定文物利用的取向,甚至将文物工作产业化,以期获得最高的经济效益,这都是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本质相违背的。”
谢辰生坦言,一些地方领导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在决策上存在错误,以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为理由,由旅游公司兼并文物单位,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试图实行文物管理市场化。“文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是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掌握好这个‘度’的,哪些文物可以开发、如何开发等,都要有明确的界限和专业的考量。”
行政管理体制的痼疾,所衍生出的产权不明,也在无形中模糊文物保护与利用的边界。王利华分析说,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归国家所有,由于历史原因,不少文物的使用权不同,有集体所有,有个人所有。《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修”,但国有文物的使用人经济条件不同,保护文物的意识也不同,很难及时监管是否有随意改造文物结构、改变文物用途的事情发生。
而在问责方面,也存在界定不清、违规代价小等问题。“比如说,‘破坏文物’就是一个不好定义的概念,到底怎样才是破坏、达到怎样的度,很难判断,也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一定困难。”杜涛说,“某些个人或单位将文保单位进行私有化,甚至出现官商勾结的行径,有时可能连被告都找不到。”还有专家直言,相对于商业项目带来的丰厚利润而言,目前的文物保护处罚标准,显然力度不够。
解:利用文物必须以保护和抢救为原则 商业开发的权力要关进制度的笼子
在中国文物保护领域,“保”与“建”如同纠缠的“死结”,一面是文物项目的商业价值,一面是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这条“适度”的边界究竟该划在哪里?
“国有文物的商业改造不能一棍子打死,文物并非不能利用,但以用代养、以用代保,都必须以保护和抢救作为原则和边缘。”这是王利华的观点。事实上,在国家文物局的规定中,并没有完全禁绝经营性活动,但必须是“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
有专家指出,将一部分有居住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市场化和商业化运营,以弥补文物保护和开发方面财政投入的不足,是国际惯例。但各国都有严格规定,要通过制定文物保护名录,签订开发契约等方式,对商业化运营、市场化交易的文物范围做详细的界定,对具体的开发方式也有原则限制。
而对文物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力,“要关进制度的笼子”。去年12月底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被谢辰生视为文物保护领域一次力度很大的纠偏。“《意见》明确要求各地限期纠正5种违法违纪行为,在今年5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在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周学鹰看来,文物保护与商业利用之间的平衡,必须弄清三对利益关系——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个别利益和整体利益、公开利益和私下利益。“文物的商业开发必然会有各种利益的交换,涉及一个或多个利益链。在这其中,凡是涉及公共财政开支、由纳税人买单的都必须要按照规定进行公开;特别是公共财政支出的程序必须透明。假如缺少公开、公众监督,则必然出现权力寻租,也不可能保护公众的利益。”
这种公开透明的文物利用机制,也被业内人士看作完善监管、弥补漏洞的良药。杜涛建议,在进行文物项目审批时,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应该参与,如文物部门、环保部门、土地部门、规划部门、专家团队,还可以组织百姓参与听证会。而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授陆建松则强调,要建立严格的认证机制,必须邀请真正懂文保的专家,而不能光请有利于项目进行的专家,既要明晰评审主体,也要明确事后如何责任追究。
针对文物部门当前的弱势地位,有专家寄希望于管理制度的改革。“要让文物管理部门享有独立的管理权,具有执法能力,才不至于检查时没名没分铩羽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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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菩提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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