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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近现代建筑渴望保护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李佳霖 日期:2013-1-17
缺少法律保障
在2004年建设部(现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理事长、文保专家马自树认为,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后备的文物保护单位,在不断延伸的过程中,会有一些具备价值的建筑递补进来。
然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得到直接的支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名城所主任工程师张广汉说,《指导意见》仅仅为建设部的文件。
据张广汉介绍,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构成了目前我国近现代建筑的法律保护体系。“这4个层次从严到弱,文保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在法律中有,历史建筑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中有涉及,这三类都是法定保护的。”
而在文保人士姚远看来,近现代建筑应在《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法》第一、第二条中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也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只有较小比例的近现代建筑被列入“文物”范畴(即“文保单位”或“未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从而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国务院2008年颁布的《保护条例》中这样界定“历史建筑”: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不过据张广汉介绍,虽然《保护条例》中有保护“历史建筑”的条款,但是在具体执行时缺少法律法规依据。“我们现在还正在准备根据《保护条例》编制对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办法,但还正在制定当中。”
呼唤“文保”思维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房屋土地、文物、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参与;对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各地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均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并挂牌保护,“文保单位”和“未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挂牌保护。
文保单位由法律保护,由文物部门主管,其保护相对比较严格,建筑内外都不能动,对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比较高。而对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很多人认为原则上外面不能动,里面就可以适度改变,比如说改成旅馆、餐馆等。
“文物是不能动的,但是有的人说近现代建筑不是文物,是可以动的,这是建筑师的思维,而不是文物保护的思维。”姚远的一句话点出了近现代建筑保护的现实困境。
姚远认为,近现代建筑保护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缺陷造成的,另一方面是认识不足。“现在很多人对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认识不到位,尤其在建筑界,认为它们不是文物。”
他认为,更应该从“文物”的狭窄定义中跳出来,以“文化遗产”的概念观察近现代建筑的价值,以“文化遗产保护”的思维去保护近现代建筑。“应该对文化遗产的理解有个定位,20世纪的遗产也是文化遗产,因为它们现在也过了比较长的历史时期,价值也很高,应该按照全世界通行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来加以保护。近现代建筑也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也得按照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来保护,不改变原状,不能人为添加东西、把历史上的痕迹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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