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楼主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新闻背景:一座解放前就已存在的碉楼看起来价值一般,但恰恰是村里最具特色、最古老的建筑。近日,塘厦镇石马社区新围村这座碉楼的新主人准备将其推倒建新楼,动工第一天,就遭到了当地相当一部分村民的反对和非议。
从碉楼主人邓先生的角度来看,该碉楼是其通过合法手续购置,且已了解过并非文物,将碉楼拆除重建新楼,只要不违反相关土地规划法规,那完全是邓先生的私事,村民们不该也没资格对邓先生所作所为指手画脚。从村民的角度来看,正如部分人所言,该碉楼是村中最具特色、最古老的建筑,承载了村民们的集体回忆,一旦永远消失,心中不免失落。
但是不是因为村民们对这座碉楼有感情,邓先生就一定不能拆楼呢?我看未必。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尊重保护,尤其是通过缔结合约而获取的正当权益。倘若因为顾及村民们感受,就非要让邓先生保留这座对他本人没甚意义的碉楼,有点强人所难,也与合约精神所提倡的公平合理、信守承诺等主旨相去甚远。
扩而言之,目前我们对“合约”、“信用”等的重视程度还有所欠缺,更多的是凭个人立场、好恶等主观因素行事,由此引发的纠纷自然无日无之。所以,在拆碉楼这件事上,尽管村民们依依不舍的心情可以体谅,但还是请不要太“感情用事”。如果今天你们能因为“感情”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说不定他日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被别人以“感情”之名而侵犯。
我且为新围村的村民支个招:既然你们这么喜欢这座碉楼,不妨与邓先生谈判,看能否以合理价钱回购。若村集体没钱,也可发动乡亲父老集资,回购后对该碉楼进行保护,这样也许是皆大欢喜的结局。
反方:碉楼保护与否请慎重决定
碉楼所有人邓先生表示:“有关部门来看过,但并未列为文物,也没表示不能拆。”该镇文物保护部门一工作人员称:他们已去看过,但当时并未将其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依此看来,邓先生要拆除自己的碉楼合法且符合情理,村民却抱着惋惜心情持反对态度。刘先生为阻止“拆除”,忍不住向舆论“求助”。这些民意民情,政府当予重视并积极呼应。
碉楼“被保护”的价值所在,我想在村民们反对与惋惜的声音中,就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当然,保护不保护这座碉楼,单凭村民说了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乡镇文化站、文物保护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名称、类别、位置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从这些规定可看出,该镇文物保护部门显然不具备独立进行“保护与否”的认定权限,其职责当是据情上报,请出市级主管部门,对碉楼展开核定等相关工作,慎重作出是否保护的重要决定。
须知,这座碉楼身上披着历史的沧桑,存着岁月的痕迹,是承载着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和当地民众感情的纪念性古建筑,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它不但是城镇文化底蕴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城镇未来的竞争潜力所在,一旦被拆,再叹惜“无可奈何花落去”,再去“哀悼”追悔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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