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发布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我市工业园区48个,仅有6个园区向文物部门报批和委托开展考古发掘工作,存在文物保护给工程建设让路的现象。
文物保护让路工程建设
据了解,早在1986年,国家就公布我市为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是全国文物大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显示,我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25908处。其中,新发现17244处,复查8664处,包括世界文化遗产1个(大足石刻),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1个(涪陵白鹤梁题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29个,文物点24242个。有博物馆、纪念馆66家,馆藏文物总量76万余件。其中,3级以上珍贵文物24435件。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6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8个、历史文化传统街区3个。
调研报告称,我市文物保护与城镇开发建设客观存在矛盾,有的地方存在文物保护给工程建设让路的现象,有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先期调查勘探就施工,使地下文物被毁。
调研报告称,我市有工业园区48个,仅有6个园区向文物部门报批和委托开展考古发掘工作,有的建设业主未将文物保护纳入工程预算,文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文物所有权使用权分散
调研报告称,我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已规划文物保护范围315处,约140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由市政府公布。但是,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因城市建设、环境变化亟待重新划定,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的界限还不明确,各类文物保护规划因周边环境及保护条件发生变化亟待修编,许多区、县(自治县)文物保护范围和保护规划未纳入当地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调研报告显示,我市许多国有文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散于多家单位。以渝中区为例,210处文物分散于近90家单位管理使用,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难以落实到位。
对于私人权属的文物古建筑或近现代优秀建筑,由于权属人认为房屋是私产,有的居民擅自破墙开窗,拆梁吊顶,严重贬损古建筑和古民居的历史文物价值。
在农村地区,由于根据宅基地复垦置换政策进行拆除,其所有者可获得相应补偿,导致不少古居民、古建筑被人为拆除。
保护经费未列财政预算
调研报告显示,《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市每年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不断增加。2010年全市人均文物事业费7.47亿元,比2006年增长437.41%;文物财政拨款2.15亿元,比2006年提高4.5倍;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从2007年的75亿元,增至2011年的3000万元。国家移民资金中,还投入11亿元支持博物馆设施建设,全市70%区县有了博物馆。
但是,部分区县依旧没有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也没有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其中,不少区县未按文物风险等级和文物安全防护级别的标准和要求配置设备,个别区县没有文物保护保管库房。石宝寨和张桓侯庙两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7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完成“四有”保护工作。
“四有,就是有保护范围、机构、标志、档案。”市文广局文物保护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建议修订《实施办法》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修订《实施办法》,对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私属不可移动文物,国有文物使用人和私属文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抢救修缮,国有文物使用人和私属文物所有人必须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文物使用人负担。
工程开建不报批文物勘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建议把文物考古和保护发掘作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许可。建设单位的勘探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政府相应给予税费减免,或者政府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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