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国早报》报道了家住南宁市兴宁区的滕先生刚把老房子拆掉,南宁市文化局就出面干涉,称这是文物保护单位,要求滕先生一家恢复原貌。文物被毁令人惋惜,但背后折射出的文物保护工作的问题更引人深思。
滕先生所住的兴宁路西二里金狮巷的10处房屋在2002年被列入“南宁市文物保护单位”,是南宁市区唯一保留下来的清代到民国时期民居民群。但由于房屋年久失修,2009年1月,兴宁区民生街道办曾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称该房屋因年久失修,造成危房,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整改。当年,拿到通知后,滕先生就向文物部门做了报告,请求拆旧建新,但遭到拒绝。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其实不管最后是什么结果,最重要的是古建筑已经被毁了,文物已经不能复原这才是最令人惋惜的。和其他的文物破坏事例不同的是,当事人滕先生并没有恶意或者谋取利益的动机,有的只是无奈。“如果它还能住,我也不舍得拆。”他对记者说。毕竟一家六口人住在摇摇欲坠的危房里,任谁也会胆战心惊。于是令人疑惑的是:既然没有人想破坏古屋文物,但为何古屋最终还是变成一堆瓦砾?难道就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很明显这一事例适用,并且法律明确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帮助,那么我们不禁发问:地方政府做了什么?
文物是文化的传承,是历史经历风雨沧桑的再现,更是民族精神的凝聚,是整个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每个国家、每个民族、每个个人都有义不容辞的保护文物的责任。可是实际行动要比振臂一呼要难得多,一个人或是一个单位很难完成,我们需要更强大的政府、国家的力量给予支持。国家每年有大笔的拨款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法律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有责任帮助没有能力的个人进行文物的修缮,但为何真正到需要解决问题的时候,就没有人管了?
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简称“三普”)于2007年4月启动,至2011年11月,全国31个省区市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距离“二普”的22年间约4.4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消失,平均每年消失约2000处,这个惊人的数字并不是因为国家不重视文物保护,而是这些保护工作有没有落到了实处,真正把每一分钱都用到了保护那些易逝的文物身上,这才是影响文物保护的重要原因。
尽管国家目前有专门的《文物保护法》,但是落实到文物保护的问责,如何衡量各级文物保护的程度,还是需要在“思想重视”和“经费投入”这两个方面进行突破和考量,要极大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规划部门的思想重视程度,在工作考核、年度述职、职位变迁中必须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其中。更关键的还是要在每年的财政经费中列支专门的经费,保证地方文物保护经费的着落。文物保护开支也是一项事关民生的支出,“一个铜板也不能少”,政府主导是第一位的要求,不能总是缺少经费和预算开支,这是对文物保护责任的一种亵渎。
文物保护还应该设立专项的文物保护基金,更广泛地吸收各方面的资助经费,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垄断性的暴利企业、明星名人以及海内外的有识之士,共同投身到文物保护中来,形成新时期文物保护模式的创新和转型。对参与文物保护的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要有特殊的激励政策和宣传措施,宣传鼓励从而激发起更多人群和企业单位,包括海外人士和机构的共同参与。如果这样的话,就不会有像滕先生那样无奈的情况了,毕竟把保护文物的希望和责任全部压在一个人身上既不合理也不现实,保护文物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全社会全人类一起合力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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