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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文物应不应该合法化?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吴聿立 日期:2012-3-20
“地下”文物属于全体国民
从有关报道中看到,所谓“地下”收藏文物,或是指民间的文物收藏,或者是指民间收藏中那些来源不合法,或国家禁止交易流转的文物。首先,国家对民间收藏是持肯定态度的,文物保护法中《民间收藏文物》一章中,对民间收藏是支持的,将民间收藏视为“地下”的人士应该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其次,国家明令禁止私人非法占有地下出土文物,这一规定是对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保护,是对科学文化资料的保护,是对国家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的宣示。有关人士也承认:所谓“地下”文物主要是民间存有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盗掘出土的文物,或者是文物私下流转时打着“出土文物”旗号的物件。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角度,地下埋藏文物(包括水下文物)是重要的科学研究资料,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它们属于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国家必须承担起保护这些文化遗产的责任。
文物无罪,但收藏有对错
有关人士给“地下”收藏文物合法化找了个理由,即“文物没有对错”,于是,文物收藏也不应该有对错。说到“收藏”,就一定不能脱离“所有权”。文物没有对错,但所有权却是有“合法”、“非法”之分。如果个人收藏的所有权是合法的,尽管秘不示人,那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无所谓“地上”“地下”的。但是,如果占有的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是属于国家的文物,那么,当试图将这些文物转化为个人所有时,就是在侵害公众的权益。所以,尽管文物没有对错,但文物的收藏一定会有对错。
如何让占有这些侵犯他人所有权文物的收藏者,摆脱负罪感,同时还可以合法地占有这些文物呢?办法是有的,但绝不是给收藏者以“大赦”,而是让这些文物回归其法律规定的所有者,即社会公众。将这些文物悉数捐赠给社会,由代表社会利益的信托管理者来履行对这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如果捐赠者有能力、有意愿履行信托管理责任,则可以成立公益性机构,由社会人士组成的理事会来进行管理。如果捐赠者没有保护能力,则可以由国家文物收藏机构来管理,并提供公众利用这些文物的条件。这样,所谓的“地下”收藏就成为光明正大的公共收藏。
市场并非文保最好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国内文物市场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对国内居民开放了。此后,各种档次、各种类型的文物交易场所纷纷出现,基本涵盖了从一般文物到高端文物的交易活动。不同的文物交易场所,对进行交易的文物是有一些要求的,如文物监管市场通常只允许一般文物的交易,文物拍卖市场则要推出高端文物。这些对交易文物的要求,更多的是由用户的需求决定的,市场规律在这里已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为什么人们感觉不到市场对文物保护的作用呢?感觉不到市场“扬真抑假”的作用呢?这是由于文物自身的特殊性:文物具有独特、稀少的特点,只此一件,如爱好者众,如通过市场交易,则只能是出高价者得之。因此,出售者希望卖到最高价,而买者则希望“捡漏”,交易双方都视“公平交易”为虚言,都将“诚信”抛到脑后,市场形同虚设了。所以,市场只是文物流转的场所之一,由于从交易双方的获益考虑,市场的公开交易并不一定是交易者的最佳选择,于是就有了场外交易,有了私下交易。这些现象,并不是《文物保护法》造成的,而恰恰是文物交易与生俱来的。
保护文物的措施包括法律、行政管理、经济、科技和教育,只有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发挥保护文物的最大效力。如果要想在文物交易中保护交易者的利益,即避免受骗上当,最重要的是提高收藏者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增强收藏者文物保护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少了利益的诱惑,其辨真识假的能力就会少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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