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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文物埋藏区施工须先考古
来源:扬州晚报 作者:金山 日期:2012-2-27
如何使用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单位(人)须签订《保护责任书》
在现实中,文物保护单位等不可能空关,需要被利用。那么,如何合理使用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办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本体、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必须报批。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级别,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损害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整治或者拆除。
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须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文物的保养、维修和安全。
科学合理地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改变其原使用用途,变更使用范围。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其他用途的,须经相应程序报批。
工程建设时如何保护?实施考古前置制度等
扬州是大遗址保护的城市,地下文化遗产众多。在城市建设时,往往遇到保护的问题。对此,又该如何?
据悉,我市将实施考古前置制度。办法规定,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市、县(市、区)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如何发挥收藏的效益?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收藏成了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那么,收藏如何发挥出应有的效益?
办法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中心等。
办法明确,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影像拍摄的,拍摄单位须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修复、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单位,须经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文物等级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非遗项目如何保护?对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除了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之外,扬州还有众多的非遗项目。那么,这些非遗又该如何保护?
据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实施情况,对不能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传承人。
办法还规定,对认真履行传承义务的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并给予资金扶持。
【新闻词典】文化遗产,本办法所称文化遗产包括:
(一)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可移动文物,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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