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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傍上老建筑 “商”影重重包围文物建筑
来源:新华报业网  日期:2011-7-20

    专家焦虑:保护与商业化之间是否有“死结”

    对古建筑遗址附近开设“饭店”之类的现象,不少专家很焦虑:要破解文物保护与商业开发的矛盾,解开这一纠缠的“死结”。

    “文博单位作为公共资源,是面向公众开放的,现在为某一个单位或某些阶层所使用,这明显是不合理的。”江南贡院院长周道祥表示,文博单位设置“会所”“酒店”,是文化资源被特权与经济利益裹挟的结果,暴露了文物保护与商业开发的现实矛盾。他进一步说道,对资金较为缺乏的文物单位来说,为维持管理人员工资、房屋维修、用水用电等基本费用,适当的商业开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所有这一切绝对要以文物保护为前提。

    “博物馆不是摇钱树,不能成为某些单位或某些利益集团逐利的场所。”江宁织造府博物馆馆长徐湖平直言。他说,此次文物局颁布的通知,目的也是约束有关单位的过度经营行为,还文化遗产应有的公共属性。他强调道:“不管怎样,文物保护总是第一位的,必须要遵循我国文物保护法的16字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商业开发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要有度。”

    5月份在苏州举行的“太湖文化论坛”上,复旦大学教授高国希的一番话言犹在耳:“中国文物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出于商业目的改造文物或酿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现象并不鲜见。其根本原因无非是试图通过包装和运作,实现文化遗产的文化底蕴和公益价值的商业化‘变现’”。著名文保专家梁白泉更是直言,“宝贵的文化资源被特权与利益裹挟,是与民夺利,暴露出了当前社会急功近利、道德滑坡、一切向钱看的倾向。”

    部门表态:守住属性,不能误读“商业化”

    省文物局局长龚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开宗明义:“我不止一次地讲,文物保护并非意味着禁止经营商业活动。”但他同时强调,博物馆和文保单位的收入都应视作事业性收入,禁止将经营收益作为利润分配,必须将之用于与文物保护有关的事业。“在我看来,文博单位倒应该把经营搞得红火一点,把活动办得热闹一些,才能将更多的收益投入文物保护中去,让公众享受更优质的文化服务。”

    记者注意到,在大英博物馆、美国大都会博物馆、台北故宫博物院,都有不少成功而值得借鉴的商业化案例。比如台北故宫自2005年起全面实施的品牌授权战略:把《清明上河图》授权给某瓷砖生产商,允许其将相关图案复制到瓷砖上;将古画《婴戏图》的主角形象授权给创意公司,由后者据此设计出了时下流行的玩具,并衍生出一系列游戏作品等。

    “从长久来看,文博单位做好经营文章,是一种全球性的发展趋势。”龚局长告诉记者,国家文物部门下发的紧急通知,其主要目的在于纠正过度商业化的现象。“下发这个通知,是为了对文博单位进行排查,严格规范文博单位的管理。一些文博单位把文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并将其收益作为企业收益分配给单位或个人,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失去了文博单位的公益属性,对这种风气得赶紧踩‘急刹车’。”

    “文博资源是体现一个国家和地区文化软实力的标志性资源,提高国民素质需要充分发挥这些宝贵资源的作用。过度经营,就是想方设法作为盈利的手段,并且只为少数人服务。如何有效利用、有度利用文博资源,说到底,取决于你是持短视还是长远的眼光。”省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丁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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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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