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对苏州总面积超过180万平方米的古建老宅消防安全制定更明确的规范?昨天,《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再次向专家及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有关部门提出,古建老宅消防安全要求需更细化,引发共鸣。记者在会上获悉,古建老宅消防安全问题或将专门写入“消防条例”中。
根据目前《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稿,其中涉及到古建老宅的条款共有三处,分别对旧城、街巷改造时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古城区等古建筑集中区域使用轻便消防设施以及不得在古建筑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等做出了规定。但直接针对古建老宅本身的消防安全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此,在昨天举行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市文广新局提出,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应当明确规范有关古建老宅消防安全问题。据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尹占群介绍,苏州古建老宅总面积超过180万平方米,因使用状况不同,消防设施条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作为旅游景点的对外开放单位,消防要求明确,设施配备齐全。而大多数仍由老百姓居住的老宅,则由于居住人员多、修缮不及时,必要的消防应急设备设施也很缺乏,存在很大的火灾隐患。“每年,苏州都会发生老宅火灾,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因此应当在《条例》修改中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问题。”
市文广新局提出,应按照古建老宅不同的使用类型对其区别消防安全责任。对相关单位使用、利用老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要有明确的消防要求,但要从古建老宅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对仍由老百姓居住的古建老宅,则应由政府相关部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
这一建议在座谈会上引发多个部门共鸣,也与消防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一拍即合。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梁军告诉记者,对于古建筑消防安全,上世纪80年代,我国曾出台《古建筑消防条例》,时至今日并没有进行修订。其中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目前古建老宅消防的实际。在苏州古建老宅面广量大、消防安全要求更突出的情况下,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对古建老宅消防安全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十分必要。
不过梁军也表示,在一部地方性消防法规中对古建老宅消防作出细化规范要求并无必要,可在《苏州市消防条例》修改正式出台后,以此条例为上位法依据,再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古建老宅消防进行更为细致的监管。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陈巧生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在修改过程中一直注重解决苏州消防的实际问题。古建老宅消防安全在前几次征求意见和修改中已经有所体现。根据此次座谈会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将会同消防部门,采纳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对古建老宅消防安全问题作出针对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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