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8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梁荣合处长向记者介绍,在审议时和征求公众意见中,文物市场该不该取缔、舆论监督是否有利于文物保护等,引起人们热议。
[草案内容]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在立项、选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各方观点]
省文化厅厅长亢清泉认为,这条规定,涵盖了线性和片状建设项目,加强了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有助于遏制当前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的现象,对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这条规定,他们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出现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文物为代价,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十分有必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玉功说,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大的建设项目众多,有的跨度长,距离远,例如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引水工程等,途径的地方哪里地下可能有文物?文物部门最清楚。文物部门应当主动参与设计和建设,不能只注重处罚。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法水律师说,处罚不是目的,保护才是根本。文物保护部门应该绘制一份地图,标明哪里可能有地下文物;同时,与土地规划部门协调好,企业购买这块土地时,可以查询到这些信息。否则,花一大笔钱买到土地,开工建设了,才被文物部门告知停工,这样就会造成财富的浪费,会给建设单位增加建设成本。因此,应当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文物保护部门要积极主动地超前开展工作,把工作做在前头。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天瑞认为,条例草案第三章对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审批程序未作规定,不利于对地下未知文物的保护。建议增加一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批准文件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审批手续;发现文物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文物保护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草案内容]
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买卖涉案、出土文物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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