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经济开发轻视文物保护的现象。对此,我省拟通过立法,对建设工程中文物保护工作先行作出规定。建设单位如果进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事先报请相关单位在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据介绍,《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1990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1994年8月进行修正后一直沿用至今。目前,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甚至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文物为代价,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缺乏操作性,执法依据不充分、部分违法行为无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基于上述情况,我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形成。
为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草案作出了基本建设工程立项、选址前应当征求同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涉及不可移动文物要事先确定保护措施等文物保护工作先行的规定。
同时,参照北京、浙江等省、市的立法和实践经验,草案规定,建设单位进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进行建设工程时,应当事先报请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文物保护方案,报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省文化厅相关负责人认为,上述规定涵盖了线性和片状建设项目,加强了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有助于遏制当前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的现象,从制度上解决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对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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