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清远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清远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实施办法》。曾亮超摄
清远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清远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清远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范围,以及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各项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工程建设,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
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所在辖区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保护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在农田中坐落有石刻、墓葬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在其周围划出适当面积的土地作为保护地带和通道,以利于开放游览。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工程建设(包括2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得拆除、改建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挖土、采石和开路,不得排放“三废”污染环境。对现有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应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在文物保护范围附近兴建、改建建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须与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经相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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