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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殇:圆明园流失文物寻回困局(图)
来源:天津网 日期:2010-10-25
虚弱的国际法
当道德的约束无效,人们一般会转而求诸法律。然而在文物追回这件事情上,法律更为虚弱,也更为复杂。据国家文物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一件文物的成功回流,首先需要符合国际法精神,然后满足本国和第三国法律的规定。在这个过程里,国际法作为枢纽,恰恰是最为薄弱的那一环。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作为这个公约的补充,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国分别在1989年和1997年成为这两个公约的缔约方。
1970年《公约》的第十一条曾经明确指出: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而作为补充的1995年公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是经新金融记者查证,收藏有大量圆明园文物的英、美两国都尚未批准此公约。
另据专家介绍,《公约》本身并不具备“回溯力”。这一点恰是西方国家常常采用的策略:圆明园文物在西方收藏已久,“已经成为本国文化的一部分”。时限上也已经超过了一般的回溯年限,因此不受《公约》保护。
虽然我国于1997年在签署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时曾明确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追索被战争掠夺和被盗窃走私出境的文化遗产的权利不受年限限制。但是这也是单方面的,对其他缔约国也没有约束力。因此,引用国际法号召归还或者谴责拍卖流失文物更多体现在道义的层面。实质性的工作则需要国与国之间的直接缔约来实现。
2009年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进口限制的谅解备忘录》。曾主持起草《文物保护法》的文物界权威、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一度将这个文件称为“小布什政府临下台前送给中国的一份文化礼物”。凭借这份备忘录,中国在美文物追讨工作会更加顺利。可是,虽然该备忘录的适用范围已经十分宽泛,但圆明园流失文物中仍有许多不在受保护之列。
结语
兽首拍卖余波才平,圆明园遭劫150周年祭又引人追思。文物追回工作之困难复杂,仿佛让人们看到,那场大火的余烬仍未飘散。拒绝归还的联合声明仿佛掠夺的延续,让圆明园文物的回流越发成为对民族心理的宽慰和补偿。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道德的激辩无济于事,国际公约约束乏力,使得追回工作长期以来缺乏法理的支持。在国家力量消长、国际秩序重构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希望。希腊人在与英国人谈判巴特农雕像一事时,曾经留下这么一句著名的话:“香港都可以回归中国,文物为什么不能归还?”
1.金佛塔。圆明园流失文物,现藏于法国枫丹白露宫中国馆。
2.《圆明园四十景图咏》(局部),圆明园流失文物,现藏于巴黎国家图书馆。
3.东晋顾恺之《女史箴图》唐代摹本(局部),圆明园流失文物,现藏于英国大英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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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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