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墙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最高罚款50万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郭青 日期:2009-10-28
10月23日,西安正式发布《西安城墙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城墙保护范围确定,西安城墙全长13.74公里,明洪武年间在隋唐皇城基础上扩建。条例明确规定:西安城墙是指明代城墙墙体、城门、附属建筑、护城河及其遗址遗迹。西安城墙保护范围为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20米以内,城墙外侧至护城河外沿的区域和东、西、南、北城门内外侧的广场、绿地。西安城墙建设控制地带为城墙内侧20米至100米的区域,以及护城河外沿以外180米以内的区域。
条例要求在保护范围内建筑要守“规矩”,严格控制文化旅游设施和管理用房数量,确需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建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方面与城墙相协调。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物的高度和形式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11月1日以后,擅自在护城河内钓鱼者除给予警告外,还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买卖西安城墙的古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及古建构建等文物。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禁止排放污水、堆放垃圾,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擅自打桩、取砖、取土、凿孔;禁止私自架设、安装与保护城墙无关的设施、设备和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最高处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郭青)
编辑:左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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